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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打赏 非理性行为引纠纷

沄森™2026-03-30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打赏主播成为不少用户的娱乐方式。然而,非理性的打赏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也可能带来法律纠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因妻子在直播间大额打赏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女子打赏 非理性行为引纠纷。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打赏主播成为不少用户的娱乐方式。然而,非理性的打赏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也可能带来法律纠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因妻子在直播间大额打赏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丈夫将主播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女子打赏

原告江龙与妻子惠芳结婚多年。自2022年5月起,惠芳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对一位名叫“小海”的才艺主播产生了浓厚兴趣,不仅长期观看其直播,还成为了其直播间的“铁粉”。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惠芳通过平台充值,向主播“小海”使用的两个账号累计打赏“金币”高达535万余个,打赏次数高达2万余次,价值从1元至3000元不等。按照平台10:1的兑换比例,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此外,惠芳还通过平台内转账、为其购买外卖、衣物等方式,向“小海”支付了4600余元。上述款项合计超过54万元,而惠芳在此期间的总充值额更是高达61万余元。

江龙得知情况后,认为妻子惠芳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他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发送私密照片等方式,与惠芳确立不正当关系,诱导惠芳大额打赏,违反相关行业规范;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允许小海使用他人实名账号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便利,应与小海共同返还打赏及转账款项。为此,江龙将小海及该直播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惠芳的打赏及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54万余元。

被告小海辩称,其与惠芳系合法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惠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是基于对其直播才艺的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诱导、欺诈情形,江龙并非涉案打赏行为的参与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与惠芳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惠芳的充值、打赏行为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行为,平台已按约定提供了网络服务,尽到了理性打赏提示义务;平台客观上无法知晓惠芳的婚姻状况,且惠芳的打赏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平台作为善意第三方,无需返还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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