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感冒请假回家后猝死被拒认工伤 终审支持视同工伤
保安感冒请假回家后猝死被拒认工伤 终审支持视同工伤。职工在岗位上突发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四小时后猝死,引发了工伤认定争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该情形应视同工伤。
2023年12月22日,河南安阳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张某某正在值班,工作时间从下午3时到晚上11时。当天他在地下车库与保洁员一起清扫积水时,通过对讲机向班长请假:“班长,我身上发冷,好像感冒了,能请假回家不能?”得到准许后,晚上6时34分,张某某离开单位回家休息,但病情迅速恶化。当晚10时02分,张某某的妻子袁某紧急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张某某已无呼吸心跳,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2024年5月,袁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安阳市某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某甲于9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未直接送医而是请假回家休息,后在48小时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视同工伤情形。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突发疾病无证据支持、未去医院进行救治、请假回家后长达四个小时后死亡、无抢救过程,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不应视同工伤。
2025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和生活逻辑,疾病的发作、加重乃至死亡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职工受医学专业知识所限,难以对疾病症状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符合人之常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立法本意是对因工作劳累、工作紧张引发死亡的职工给予特殊保护。若将直接送医抢救作为唯一认定标准,将扩大人为操作空间,对缺乏专业知识的职工不公平。
综合《接处警登记表》、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张某某工作期间已出现身体不适,从身感不适到猝死存在持续性、紧迫性。其因对病情严重性认知不足选择回家休息,属于普通人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行政机关在未查明请假原因的情况下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
法院认为安阳市某甲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并无不妥。一审判决驳回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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