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的警示:30年里,日均受贿近20万
一个地方中层干部,30年不间断地敛财,数字能有多惊人?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的受贿数额公之于众:22.14亿余元。
折算下来,从1993年至2023年,杨有林平均每天受贿近20万元。
这是近年来公开案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一。
而22.14亿,仅是杨有林受贿一项所得。
还不包括其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行贿2500万元、挪用1500万元、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2300万元、洗钱100万元。
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有林因犯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六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即便杨有林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
凭一己之力,“集齐”《刑法》中与职务犯罪相关六项罪名,实为罕见。其犯罪手段之多样、涉案领域之广泛,已经不是一个“贪”字可以概括,杨有林将公权力私有化、制度规则工具化,彻底背弃了初心使命。
然而,与人们印象中位高权重的“大老虎”不同,这位“巨贪”并不算高官。
法院宣判信息显示,杨有林深耕地方开发区、建设系统,历任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建设局局长、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十余个职务。
作为城市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开发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廉政风险隐患高。杨有林把控着地方开发建设核心环节,级别不高,但权力不小。他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长期、持续的贪腐,必然捆绑着关联人员和不法商人,构成权力与资本非法交换的网络。有媒体评论杨有林案:“他们把持一方,严重破坏了市场规则和法治秩序,企业或个人不得不遵循他们的‘潜规则’,他们贪腐的是钱,改变的却是规则,一方市场不得不看他们的脸色。市场交易不能不萎缩或扭曲。”
权力搅买卖,伤害的是一方经济,而且不是一次性的伤害。
从1993年第一次伸手,到2023年案发被查,杨有林的贪腐行为横跨整整30年,几乎贯穿他的职业生涯。
杨有林并非没有进入过公众视野。
早在2009年,杨有林就被坊间称为江宁区“第一号人物”,并质疑其侵吞惊人数额的国有资产。
举报材料指称,杨有林通过开发区副主任兼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将开发区的各类工程施工业务,发包给实际由他直接掌控的江宇集团,将政府的巨额投资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举报人后因挪用资金犯罪被批捕。
此后多年,杨有林继续作案,直到此次案发。这既是有目共睹的反腐成效,也显示出基层重点领域监督的必要性。
近年来,类似“小官巨贪”的案例不少。
2016年,曾任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因受贿3.06亿余元,被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一审判处死缓,并处终身监禁。
相关警示专题片披露,于铁义最大的爱好是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只要他想玩,供应商们无论在广州还是在甘肃,不管是坐飞机还是赶火车,都必须随叫随到。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1年间,于铁义为20余家供货商提供增加订单、提高采购价格等帮助,以代理费、咨询费、购车款、入股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
今年1月,央视也披露了一起“小官巨贪”,指向某事业单位的出纳覃某(化名)。6年间,覃某通过349笔“专业”操作,把单位资金当成“个人取款机”,侵吞公款4289万元,平均每天提款近2万元。
还有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辽宁某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王某某案,更是彻底打破“位轻权微、贪腐有限”的固有认知。
作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王某某仅有接件、转办等“微权力”。却靠着“送钱则一路绿灯、不送则故意刁难”的寻租方式,8年间收取好处费1614万元。
这些案例,勾勒出“小官巨贪”的共同特征:
级别不高,但岗位很关键。杨有林把控地方开发建设,于铁义掌控物资采购,覃某管钱,王某某接访——权力不大,“含金量”却不低。
手法隐蔽,常以“专业操作”掩盖权钱交易本质。代理费、咨询费、投资入股等,名目各异的“合法外衣”之下,腐败行为隐形变异。
持续时间长,金额积少成多。杨有林30年、于铁义6年、覃某6年、王某某8年……
相较于“大老虎”,“小官”近在眼前,往往更直接地触碰百姓的日常生活与市场运行。当职权被滥用,损失的是公共利益,扭曲的是市场规则,啃蚀的正是老百姓对社会公平的期待。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杨有林等案子再次警示,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才能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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