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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赁住房新政:不得隔断出租 明确最小出租单位及租住标准

创始人2026-07-17 20:20:10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明确成都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住房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以及住房出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需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成都市住建局对政策进行进一步解读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明确成都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住房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以及住房出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需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成都市住建局对政策进行进一步解读。

通知明确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隔断室内空间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也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个房间租住人数上限为2人,且单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上述人数和面积标准限制。

对于新规施行前的存量“N+1”合规改造住房,将实行合同存续缓冲机制。在现有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正常出租。合同到期后,由房屋出租人或经营企业拆除隔断、恢复房屋原有结构,通过柔性处置方式保障租客正常居住权益,稳妥推进城市住房安全治理。

住房出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需严格遵守租住标准,不得违规改造、超人数、超面积出租。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并如实登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信息。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者出租住房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信息。完成合同备案后,信息将跨部门共享,无需重复报送。住房租赁企业适用以上出租人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违反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房源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租赁住房必要房源信息。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符合租赁住房租住标准,平台经营者应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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