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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男子夜钓溺亡 钓场被判赔18万 夜间垂钓安全警示

创始人2026-07-18 16:46:42
一次独自夜钓,一场意外落水,一个生命就此消逝。当悲剧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夜钓溺亡引发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2025年5月31日晚23时许,陈某约同事去钓鱼被拒后,独自一人前往某钓场夜钓

一次独自夜钓,一场意外落水,一个生命就此消逝。当悲剧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夜钓溺亡引发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2025年5月31日晚23时许,陈某约同事去钓鱼被拒后,独自一人前往某钓场夜钓。钓场经营者刘某某提醒其“喊个伴”,陈某一边准备钓具,一边答应会联系同事过来,并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120元作为钓鱼费。

一小时后,刘某某再次微信询问同伴是否前来,陈某回复“没有来”,但仍继续独自垂钓。通过天网监控显示,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陈某所佩戴的头灯不断闪烁,4时48分许,头灯光亮消失,且不再出现。第二天上午,陈某家属报警,下午,陈某的尸体在钓鱼的池塘中被救援队打捞上来。

家属认为钓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刘某某、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18550元。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死者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陈某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明知夜间垂钓存在视线较差、路面湿滑、意外落水难以被发现等风险,在经营者多次建议其叫个同伴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独自一人继续夜钓。根据自甘风险和自担责任的原则,陈某自身应在此不幸事件中负有主要过失责任。

钓场经营者存在一定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朱某某对外经营钓鱼场,属于该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负有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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