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出事故起诉同席亲友 法院驳回诉求
创始人2026-07-21 09:59:22
湖北十堰一男子聚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该男子随后将所有同席亲友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周某与朱某、郭某夫妇是竹溪县新洲镇某村的村民,平时关系密切
湖北十堰一男子聚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该男子随后将所有同席亲友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周某与朱某、郭某夫妇是竹溪县新洲镇某村的村民,平时关系密切。2023年3月18日下午,朱某夫妇在家设宴,邀请周某等四名亲友聚餐。用餐中途,同席蔡某突感身体不适,周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参与救助。医护人员到场急救后,辖区民警也抵达现场处置。民警看到周某的车辆停放在郭某门前,发现周某除口头表达不清晰外意识较清醒,提醒他不要酒后驾车。周某随口答应,民警随即离开。
餐后周某驾车送两名同席人员回家,之后独自驾车往新洲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5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聚餐组织者及所有同席人员诉至竹溪县人民法院,主张由众人共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他认为,众人一同饮酒,事故损害应由所有人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聚餐属于亲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席间不存在强迫饮酒行为。周某能够独立救助身体不适的同席人员,且民警到场后确认其意识清醒、未达醉酒状态,因此聚餐组织者和共饮亲友不负有护送、照料周某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公安机关是查处酒驾的法定执法机关,民警当场作出的禁驾警示具有法定权威,效力远超亲友口头劝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知晓酒后驾车违法且潜藏巨大安全风险,仍执意驾车上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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