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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不容讨价还价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沄森™2026-05-13
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家科技公司与员工私下协商少缴社保、多发工资的做法是否可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明确指出这种做法不可行。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

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不容讨价还价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家科技公司与员工私下协商少缴社保、多发工资的做法是否可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明确指出这种做法不可行。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

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实际工资较高,但公司和张某私下协商,按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以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双方原本以为这种安排互惠互利,却被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实并责令公司限期补缴社保费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缴决定。

北京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祝飞宇表示,社保缴费数额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法律对社保缴费有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足额”意味着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不可随意议价。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私事。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核心要素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缴纳社保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课以的强制性公法义务,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私权利范畴。

据此,北京一中院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约定不缴”“约定少缴”“约定改发补贴”等协议或承诺均属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已经协商一致并给予补贴”为由对抗法定的补缴义务。最终,法院驳回该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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