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新政声】农业农村部:两项农业植物检疫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涉及种子检疫)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GB47415—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近日,《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GB47415—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工作迈入了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新阶段。
产地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源头措施,是防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从种子种苗途径传播蔓延的关键手段。此前,我国产地检疫规程是按农作物种类分别制定,随着种业的快速发展,“一作物一标准”的模式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此次修订将原有的《小麦产地检疫规程》《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等多项标准整合为统一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实现了从分散管理向系统治理的转变。
新标准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优化。一是明确了应施产地检疫的农业植物范围,涵盖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中药材、花卉、牧草等主要类别。二是统一了产地检疫目标有害生物,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纳入统一防控范畴。三是优化了产地检疫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要求,将其明确划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四个环节,新增产地检疫程序图,使流程更加清晰规范。四是细化了产地检疫操作要求,规定全生育期田间调查不少于2次,抽样调查面积不低于种植面积的20%,提供了明确的量化标准。五是增加了证书有效期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经申请和审核后可延长1年,并对相关材料保存年限作出规定。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GB47415—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有效衔接,也充分考虑了基层工作实际。新标准的实施,将全链条规范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工作,聚焦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传播风险,强化源头管控,进一步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15569—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发布
近日,《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15569—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发布,替代原GB15569—2009版本。
调运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措施,是防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远距离传播的关键手段。随着国际国内物流快速发展,以及调运检疫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工作规范性的更高要求,亟需对原有标准进行系统修订。
新标准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界定了应施调运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范围,涵盖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从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调出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二是明确了调运检疫目标有害生物,包括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调入地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三是优化了调运检疫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要求,将其划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四个环节,调整调运检疫程序图,使流程更加直观规范。四是细化了操作要求,对查验相关检疫证明、现场检查、室内检测、检疫处理等步骤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现场抽样件数标准、取样份数、样品数量等技术指标,为调运检疫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五是增加了证书有效期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0日、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其他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15569—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发布实施,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有效衔接,也充分考虑了基层工作实际。新标准的实施,将全链条规范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工作,聚焦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的扩散风险,严防远距离人为传播,进一步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