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为7岁男童开网银被其父起诉 平等权利之争
沄森™2026-05-16
一名7岁男童在父亲陪同下前往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填单时,小张父亲勾选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银行为小张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但拒绝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
一名7岁男童在父亲陪同下前往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填单时,小张父亲勾选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银行为小张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但拒绝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和风险防控要求,16周岁以下客户不得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仅允许监护人通过专用版手机银行进行管理;购买理财产品则须年满18周岁。此举旨在保护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诈骗、非理性消费或投资亏损。
小张父亲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银行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银行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方认为银行按年龄限制金融服务违反了平等原则和取款自由原则,并构成违约。被告银行则辩称,高风险金融功能的开通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银行已提供柜面取款、限额非柜面支付等基础服务,保障了小张的基本储蓄权利。拒绝开通网银转账、理财等高风险功能是为了履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符合金融适当性原则。
兴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保障储户取款自由并未强制要求开通所有电子办理渠道。本案中,银行已提供柜面服务及限额内的非柜面服务,保障了小张的基本储蓄权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属于增值金融服务,非银行的法定义务。鉴于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银行依据安全性、适当性原则对其账户功能进行限制,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一审驳回了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张一方上诉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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