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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交上去世 救助方被索赔逾11万 公交公司被判无责

沄森™2026-05-17
一位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尽管司乘人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老人还是不幸去世。这一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讨论。上海松江法院近期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位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尽管司乘人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老人还是不幸去世。这一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讨论。上海松江法院近期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80多岁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该公交车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李老伯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开始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随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

与此同时,司机将车辆主动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该地点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全程约8分钟。救护车到达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因此,他们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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