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符合检疫要求开启新篇章
海关总署:允许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符合检疫要求开启新篇章。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30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产品进口至中国。允许进口的产品包括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分割部分以及可食用禽副产品,如整鸡、鸡肉块、鸡胸、鸡腿、鸡翅及其分割部位,还有鸡心、鸡肝、鸡胃、鸡爪等。
进口产品需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塞双方签署的《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输华禽肉的生产企业(屠宰、分割、贮存)必须经中方注册。塞方需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双方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企业还需建立追溯系统,确保产品可以追溯到来源农场。
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禽类需满足多项严格条件:必须在塞尔维亚孵化、饲养和屠宰;塞尔维亚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来源农场在过去规定期限内未发生特定禽类疫病;禽类从未使用过双方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并且经过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加工过程中需避免交叉污染。产品在贮存和运输时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产品须在塞方监督下加施封识,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产品中的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不得超过中国和塞尔维亚规定的最高限量。产品必须未受病原微生物或核辐射污染,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
产品包装材料需符合标准。内外包装需以中文和英文(或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信息,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每一集装箱禽肉须随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禽肉实施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予进境。若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进行处置。海关总署:允许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符合检疫要求开启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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