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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办公室私装摄像头被员工起诉 法院:公司侵犯隐私权,需赔偿!

沄森™2026-05-20
4月27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办公区域安装隐蔽摄像头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构成隐私权侵权,判令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毁相关视频资料、向原告赵女士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4月27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办公区域安装隐蔽摄像头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构成隐私权侵权,判令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毁相关视频资料、向原告赵女士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赵女士任职于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产假结束后返回被告某装饰公司办公,同年10月12日意外发现,公司在她的封闭办公室内私自安装了烟感伪装针孔摄像设备。该办公室仅有四个工位,空间狭小封闭、具备较强私密性,且长期仅有她一人办公。发现侵权设备后,赵女士报警维权,后公司将伪装摄像头更换为普通设备。但赵女士认为,此前的偷拍侵权行为已然成立,且后续留存的监控设备仍让她时刻处于隐私被窥探的恐惧之中,精神压力巨大、身心严重受损,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她的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在办公室私装摄像头被员工起诉 法院:公司侵犯隐私权,需赔偿!

庭审中,被告装饰公司辩称,公司安装监控设备属于正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合法合规,并未侵害原告任何合法权益。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办公区域为可上锁的磨砂玻璃封闭空间,独立且私密,原告长期在此固定工位办公。加之案发时原告刚结束产假返岗,尚处于哺乳期特殊生理阶段,其对该办公空间的隐私保护具备充分、合理的期待。被告刻意选用伪装成烟感器的隐蔽摄像设备,安装于原告工位正上方侧面,定向拍摄原告工作区域,且未提前向原告明示,亦未取得原告同意,更无法举证证明该隐蔽式安装方式具备不可替代的管理必要性,不属于合法合理的企业管理行为。同时,隐私权侵权的成立不以隐私内容传播、泄露为必要条件,只要侵权行为足以导致权利人陷入持续被窥视的焦虑、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即构成侵权。因此,被告的行为已实质侵害原告的隐私权。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某装饰公司的行为侵犯赵女士隐私权,一审判决其销毁案涉隐蔽摄像设备拍摄的所有涉及原告的视频资料,不得留存、备份、传播;向原告出具经法院认定的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已于5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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