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骗诈骗团伙20万获刑 贪念终食恶果
“黑吃黑”骗诈骗团伙20万获刑 贪念终食恶果!5月25日,兰州市检察院发布了一起涉诈“黑吃黑”案例。王某某以洗钱之名,骗取诈骗团伙20万元电诈赃款,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5年12月,王某某偶然得知一电信诈骗团伙有资金“洗转”需求后,心生贪念,认为这些钱是黑钱,骗走也不犯法。于是,他谎称可以提供银行卡用于“包装流水以办理贷款”,诱骗该团伙向其账户汇入资金。待20万元电信诈骗赃款到账后,王某某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截留资金:将其中18万元转入其亲属张某某银行卡;取现1万元。随后,他乘坐朋友的出租车逃离现场。最终,这20万元涉案赃款被王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案件移送至安宁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该案由安宁区检察院依法向安宁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安宁区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安宁区检察院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群众存在一个极具迷惑性的认识误区:“电信诈骗团伙的钱本来就是黑的,我骗、抢、吞他们的赃款,属于‘恶人治恶人’,不算违法犯罪。”这种想法看似有道理,但法律并不认可。诈骗团伙的赃款本质上是普通老百姓被骗走的血汗钱、养老钱、救命钱,绝非无主资金,更不是可以随意侵占的“灰色地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