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饭菜烧熟到食用不得超2小时 新规保障食品安全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共有32条,涵盖7个方面内容,特别针对幼儿膳食特点和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制定了比一般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更为严格的制度安排。
《规定》强调了对幼儿园相关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明确必须达到的“及格线”。幼儿园需通过培训、考核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员工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培训,以提高他们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辨识、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此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新规还详细规定了幼儿园食材采购、餐食加工以及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例如,食材供应商在近3年内不得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等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和散装食盐。同时,禁止制售冷荤类、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以及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若确需使用则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并纳入日常管控重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都应留样,并在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对于餐食加工配送,《规定》指出,从烧熟到食用间隔不得超过2个小时,且配送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密闭、保温设施。分餐人员需要洗手消毒并佩戴口罩。至于餐饮具清洗消毒,幼儿园必须设置独立洗消间或隔断场所,原则上采用物理消毒方法,不得使用园外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复用餐饮具。鼓励幼儿园设置消毒房(库),定期进行检测验证。
《规定》还要求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确保每餐均有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并记录。鼓励家长参与陪餐,及时反馈意见。同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添加剂采购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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