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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青少年儿童商品服务广告活动!这几点合规提示要注意 →

沄森™2026-05-29
  各相关经营主体:  六一儿童节临近,青少年儿童商品和服务的广告营销活动密集开展,为保护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规范相关广告行为,结合近年来青少年儿童用品广告违法问题,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广告发布合规要点作出如下提示:  熟知广告内容基本规

  各相关经营主体:

  六一儿童节临近,青少年儿童商品和服务的广告营销活动密集开展,为保护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规范相关广告行为,结合近年来青少年儿童用品广告违法问题,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广告发布合规要点作出如下提示:

  熟知广告内容基本规范

  1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清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确保积极、健康,契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认知能力不足的特点进行诱导、误导、欺骗。

  2

  广告中严禁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3

  广告不得展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规范广告代言人

  与未成年人形象使用

  1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

  使用十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须事先取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3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二是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规范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

  一、儿童食品广告

  1

  普通儿童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或保健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二、近视防控商品广告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涉及虚假功效的广告内容,如“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普通护眼商品不得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三、儿童化妆品广告

  1

  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小金盾”标志。“小金盾”仅为儿童化妆品辨识标志,并非质量认证标志,不得利用“小金盾”标志宣传商品质量获得相关认证。

  2

  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可吞咽”等词语或图案,防止儿童化妆品与食品混淆。

  四、儿童玩具广告

  儿童玩具广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五、教育培训广告

  1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掌握广告发布渠道合规要求

  1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如少儿频道、青少年网站、未成年人常用APP等),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2

  严禁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3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每一朵花都值得用心呵护,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测监管,严厉打击低俗庸俗、虚假功效等广告违法行为,全力守护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环境。同时呼吁广大经营者诚信自律、依法发布广告。让我们共同努力,用真实和善意守护童心!

  成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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