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为争财产堵门阻挠父亲出殡 家庭纠纷引法律介入
顾某与妻子孙某育有两个女儿。长女依兰长期离家生活;次女若兰则婚后留在父母身边,平时对父母的日常照料较多。若兰的儿子壮壮成年后,顾某、孙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了壮壮。

2025年1月,顾某病逝。出殡当日清晨,依兰把灵堂大门落了锁,又搬来长凳坐着堵住门口,阻止亲友及丧葬工作人员进出。她情绪激动,要求妹妹若兰和外甥壮壮给予自己300万元经济补偿。经过亲友们轮番劝解,依兰的要求降至100万元,并提出将房子卖掉,用卖房所得款项支付。为了按时出殡,若兰及母亲孙某、儿子壮壮最终在协议上签字:房子按当年市场价出售,卖房款中的100万元给依兰;依兰放弃父亲遗产,各方从此“两清”。
丧事办完后,壮壮诉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中关于卖房分款的约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依兰是否以胁迫手段迫使原告等人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否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依兰在父亲出殡当日利用丧事仪式的紧迫性及公序良俗的特殊情境,以堵门、阻挠出殡为要挟,迫使若兰、壮壮及孙某在极短时间内接受其财产分配要求。这种行为客观上对若兰等人形成心理强制,使其为避免丧事受阻而违背真实意愿签署协议,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依兰辩称协议系自愿协商达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与堵门阻挠出殡的客观事实相矛盾。案涉房屋已登记于壮壮名下,依兰无权直接处分他人财产,且她主张对家庭财产有贡献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法院均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中关于“出售房屋,卖房款中的100万元给依兰”的约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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