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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地锁绊倒致骨折索赔24万 商户共同担责

沄森™2026-06-01
50多岁的任某在人行道上边走边接电话时被地锁绊倒,导致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未能查出地锁的安装者,任某将使用该地锁的五家商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乌鲁木齐市中院上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男子被地锁绊倒致骨折索赔24万 商户共同担责。50多岁的任某在人行道上边走边接电话时被地锁绊倒,导致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未能查出地锁的安装者,任某将使用该地锁的五家商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乌鲁木齐市中院上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五家商户各自承担12%的责任,任某自担40%责任,并判决每家商户赔偿任某2.3万余元。

事件发生在2024年5月17日19时许,任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车站站台背后的人行道行走时,被一个黄色“T”形地锁绊倒。任某报案后,警务人员表示附近监控设备掉线,无法查明地锁的实际安装者。当天,任某前往两家医院急诊检查,诊断为左桡骨骨折。随后,他两次住院治疗共1个多月,并三次复查。

2024年7月26日至8月27日期间,天山区城管局对私设地锁事宜进行调查。2025年3月11日,天山区城管局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该地锁不是相关部门设置,而是周边商户为了方便装卸货物自行设置和使用的。经多方证实,五家商户均多次使用过该地锁。尽管商户承认使用但否认安装行为,城管局无法将所有商户视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予以立案。

经司法鉴定,任某的损伤与2024年5年的外伤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左肘关节损伤致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各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但五家商户明知地锁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使用且未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60%的责任,每家商户分别承担12%的责任。同时,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及道路情况,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40%的责任。

根据监控视频和现场照片,事发时间为下午7点多,本地时间仍是白天,地锁是黄色的,而任某行走时一直在接听电话。因此,法院认定任某有一定过错。

在计算了任某的各项损失后,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家商户各赔偿任某2.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任某及五家商户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查清地锁最初安装主体,但可以证实五家商户长期共同使用地锁,且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措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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