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事故司机乘客将不能轻易甩锅 新规明确责任划分
开门杀事故司机乘客将不能轻易甩锅 新规明确责任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6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共有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开门杀”事故,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当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时,法院应予支持;若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开门杀”事故中,乘客责任被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任意拒赔,司机和乘客也不能轻易推卸责任。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或“搭便车”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存在不同看法。为此,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应综合考虑公安交管部门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及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租车借车出事故时,车主的责任也得到了明确。司法解释指出,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简单来说,谁开车谁担责,但若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开门杀事故司机乘客将不能轻易甩锅 新规明确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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