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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纠纷居首位

沄森™2026-06-02
  ■本报记者 桑雪骐  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少年法庭挂牌五周年之际,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5年来,不仅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侵权纠纷的成因也日

  ■本报记者 桑雪骐

  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少年法庭挂牌五周年之际,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5年来,不仅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侵权纠纷的成因也日益多元化,其中网络消费类纠纷长期居于各类案件数量之首。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结合5年来相关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编写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指南》,聚焦未成年人上网常见的5个场景——信息鉴别、AI使用、网络社交、网络安全、网络消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提出行为指引。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增速加快

  《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触网场景持续拓展,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数量呈现逐年攀升、增速加快的态势。2021年5月至2026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2581件,年收案数量从2021年的50件升至2025年的997件,增长近20倍,年均增幅达111.3%。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介绍,随着互联网产品迭代升级与未成年人上网场景不断丰富,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逐步突破传统的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范畴,向多领域、新业态延伸拓展。社交互动、漫画阅读、盲盒消费、连麦交友、休闲小游戏等新兴网络服务场景中的纠纷持续增多。部分网络产品设计具有诱导性的消费模式,通过盲盒抽取、充值返利、投机性玩法、社交绑定打赏等运营规则,变相诱导用户过度消费、非理性“氪金”,新型风险隐患不断叠加,纠纷形态更加复杂多样。

  在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中,网络消费类纠纷长期居于各类案件数量之首,“一对众”平台经营模式易引发大量同类型案件。不同案件的涉案标的额差距较大,直播打赏类纠纷个案最高金额达650余万元,游戏充值类案件单案最高金额超64万元,有的未成年人在抽奖小游戏、盲盒消费中短期内即充值数十万元。此类纠纷多发,不仅反映出家庭监护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也暴露出部分平台在防沉迷机制建设、消费限额管理、内容审核等方面存在短板。

  此外,侵权类纠纷的成因也日益多元,涉案主体网络法治意识薄弱:一是线下冲突向线上蔓延;二是“饭圈”骂战等线上娱乐场景诱发侵权;三是成年人纠纷牵连未成年人。

  涉案被告主体结构日趋多元

  《白皮书》显示,大部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为原告,占比95.0%,由监护人代理提起诉讼,提出消费退款、侵权赔偿等诉讼请求。从年龄结构来看,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占比11.0%,8至16周岁未成年人占比高达77.3%,16周岁以上占比11.7%,涉案最小当事人仅4岁,低龄未成年人网络风险防范能力薄弱的问题凸显。

  被告则主要以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主,涵盖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多类平台。同时,网络主播、第三方运营主体等被告逐年增加,主体结构日趋多元。

  姜颖表示,平台经济中,服务品类多样、运营环节细分,涉网纠纷参与主体增多,纠纷不再局限于用户与平台双方的简单法律关系。游戏开发商、平台运营方、联合运营主体、入驻主播、第三方技术服务商、渠道合作方等多方主体深度绑定、共同参与网络服务运营。一旦发生纠纷,各主体身份划分不清、责任边界模糊,既增加了未成年人维权的难度,也对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成年人身份并非“免责金牌”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12个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中,有4个为消费类纠纷。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看案件审理情况发现,其中有2起案件为平台存在过错。其中1起案件显示,未成年人张小某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充值10万余元。该游戏公司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未对该账号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同时在进入游戏界面、未提示验证家长监护的情况下,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变更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法院审理后认定,游戏平台未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导致未成年人可以轻易修改认证信息并进行大额充值,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应退还大部分充值款。

  另有2起案件则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甚至有监护人放任甚至配合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在其中1起案件中,17岁高中生陈某诉称,其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充值打赏,要求被告平台全额退款。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提交的账号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其陈述的充值账号数量、金额以及对打赏主播的描述存在多处前后矛盾,且涉案账号存在大量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相悖的情形:充值数额高达650余万元,远超未成年人财产支配能力;充值时间集中在凌晨,与高中生在校作息安排明显不符;账号评论大量涉及成年人生活场景等。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充值打赏行为均系其本人所为。即便认为本案中的少量充值打赏行为系原告所为,但陈某父母作为账号实名认证人,曾多次刷脸认证解除消费限制,甚至为原告提供资金支持,已构成对原告充值打赏行为的默示同意,相关网络服务合同亦有效。据此,法院判令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长颜君表示,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强化平台责任,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身份也并非网络消费纠纷中的“免责金牌”。监护人须扭转“只要声称是孩子操作,家长就能退款”的错误认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压实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理性、负责任的未成年人用网监护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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