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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姐夫训斥起杀心 儿子夺刀制止

沄森™2026-06-05
2026年1月1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郭某的三姐夫)到被告人郭某家中饮酒。当晚11时许,刘某醉酒后在郭某家沙发上睡着,郭某又独自前往其三姐郭某某家继续饮酒。其间,其三姐因郭某不找工作对其训斥,后将其送回家中。凌晨3时许,郭某因对其三姐、三...

2026年1月1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郭某的三姐夫)到被告人郭某家中饮酒。当晚11时许,刘某醉酒后在郭某家沙发上睡着,郭某又独自前往其三姐郭某某家继续饮酒。其间,其三姐因郭某不找工作对其训斥,后将其送回家中。

凌晨3时许,郭某因对其三姐、三姐夫反复约其到三姐家吃饭并电话训斥其“喝酒不工作等”产生强烈反感与愤怒,遂使用单刃尖刀向正在沙发上睡觉的刘某左肩部、胸部、左肘部各捅一刀,并声称“弄死你”。

男子被姐夫训斥起杀心 儿子夺刀制止

刘某惊醒后抓住刀刃,二人坐在沙发上,刘某朝郭某的鼻子打了两拳,郭某的儿子志某闻声赶来夺下尖刀。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获得被害人刘某及其妻子郭某某的谅解。2026年1月8日,郭某某、刘某二人出具谅解书,对郭某予以谅解。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提及郭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5月4日被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持刀刺杀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轻微。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随案移送的红色木把尖刀一把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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