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无人机出口申报 明确填报要求
海关总署:规范无人机出口申报 明确填报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申报要求。该公告所涵盖的货物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还需遵循以下具体要求:
对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商品,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应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若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接近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在特性上符合,则应在相应报关单据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需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对于《C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则需在“规格型号”栏下的“其他”项内详细描述物项名称及其特性、用途等信息。针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允许采用简化申报方式,必须提供完整税号。
此外,《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以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需填写境外收货人的全称。而《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应当填写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的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义代替。
提交《报关单》时应附带合同、发票和技术资料等文件,《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形式提交相关单据,而《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材料。所有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且准确,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附件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将加快处理合规货物的通关流程,而对于存在疑问的信息,海关有权进行质疑,在此期间货物将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开始实施。海关总署:规范无人机出口申报 明确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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