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4天就被公司辞退,仅收到400元工资,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考核期合法性遭质疑
员工入职4天就被公司辞退,仅收到400元工资,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考核期合法性遭质疑。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仅四天后,逸某公司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并支付了400元工资。钟某对此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请求,钟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合法,应认定为试用期。因此,公司需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逸某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未在钟某入职时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无法证实其对钟某的评价客观或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违法,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还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试用期制度旨在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但不可被滥用。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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