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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婚史和小15岁女子结婚生子 被女方起诉后当庭反诉索赔40万元

创始人2026-07-07 19:59:08
2020年9月,1982年出生的梁某与1967年出生的姚某甲相识相恋,同年举办结婚仪式并办理婚姻登记,2021年二人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后梁某意外发现,姚某甲早在2007年已有婚姻登记,刻意隐瞒已婚身份与自己领证,涉嫌重婚。2025年9月,安...

2020年9月,1982年出生的梁某与1967年出生的姚某甲相识相恋,同年举办结婚仪式并办理婚姻登记,2021年二人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后梁某意外发现,姚某甲早在2007年已有婚姻登记,刻意隐瞒已婚身份与自己领证,涉嫌重婚。2025年9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二人的婚姻登记无效,这段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彻底决裂,无法协商一致。梁某遂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姚某甲则当庭提出反诉,向梁某索赔40万元。

庭审中,梁某提出多项诉求。她称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自己照料,自身有稳定工作,具备良好抚养条件,而姚某甲身有残疾、无家人协助照料,抚养能力不足,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姚某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同时,因遭遇重婚、婚姻无效,她患上重度抑郁与焦虑,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外,她还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置的车辆、家电、电动三轮车等共同财产,要求姚某甲承担5万元个人贷款,并返还被对方占用的母子二人低保款8800元。

对此,姚某甲全部予以否认。他辩称婚姻无效不存在过错赔偿,梁某主张的财产并非共同财产,5万元贷款是梁某亲属借用其残疾人优惠政策办理,低保款也已被银行扣划还债,无需返还,同时坚持索要40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经司法鉴定,确认姚某甲为孩子亲生父亲,即便婚姻无效,二人仍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考虑到孩子年仅4岁,成长需要父母双向关爱,且双方抚养条件各有优劣,争夺抚养权态度激烈,法院作出折中判决:孩子由二人按年轮流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对于梁某的其余诉求,一审法院全部驳回。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家电等财产无充分证据证明为双方共同出资,暂不予分割,梁某可补足证据后另行起诉;5万元贷款、低保款纠纷可另案处理。同时,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本案婚姻已被确认无效,梁某的5万元精神赔偿诉求于法无据。后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周口中院二审后认可一审裁判结果,明确未成年人抚养以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轮流抚养可兼顾父母双方陪伴,契合孩子成长需求,判决并无不当,后续若抚养方式不利于孩子成长,孩子年满八周岁后也可依法变更抚养方式。针对财产、债务、低保款争议,因梁某举证不足,二审维持一审处理方式,并再次确认婚姻无效情形下,无过错方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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