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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保安遭无故辞退索赔被法院驳回 超龄劳动者权益探讨

创始人2026-07-02 08:27:29
超龄劳动者向某在劳务合同约定期间被开除,他申请劳动仲裁介入,但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随后,他起诉公司索要赔偿金,但被法院驳回

63岁保安遭无故辞退索赔被法院驳回 超龄劳动者权益探讨。超龄劳动者向某在劳务合同约定期间被开除,他申请劳动仲裁介入,但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随后,他起诉公司索要赔偿金,但被法院驳回。

2025年5月15日,向某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护卫工作,月工资18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当时,向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2026年3月16日,被告通过电话通知向某前往会计处办理工作交接,并告知次日无需再来上班。

2026年4月20日,向某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00元。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原告作为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2026年5月6日,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8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向某自述,他入职时已年满63岁,双方明确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接受被告的日常管理、指挥和工作安排,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安保岗位职责,被告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月平均工资1900元),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认为自己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完全胜任安保岗位的工作要求。然而,被告在未说明任何合法辞退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他的用工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向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且劳务协议中未约定单方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向某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时已年满61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及解除情形,但未约定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向某负担。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重点保障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权益。过去,部分超龄劳动者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难以纳入传统劳动法律制度保护范围,在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工伤赔付、劳动安全等方面容易出现权益保障短板。新规明确了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后,用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维权渠道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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