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6〕89号
沄森™2026-05-11
赵凯辉: 2024年8月31日,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路海军驾驶晋C07570D混凝土罐车向义东沟村棚改项目运送混凝土,在阳泉市城区义东沟村棚改工地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
赵凯辉:
2024年8月31日,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路海军驾驶晋C07570D混凝土罐车向义东沟村棚改项目运送混凝土,在阳泉市城区义东沟村棚改工地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东沟村南苑东、西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东区一期)工程“8.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城政函〔2024〕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缺失,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未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8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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