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后发文表达不满 公司起诉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被公司辞退后,在社交平台发文表达不满,引发了一场诉讼。公司认为刘某的言论对公司社会评价、声誉及品牌商业价值构成负面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刘某在案涉平台账号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

广西高院近日公布这起典型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和某平台上发表的系列文章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未明显夸大、歪曲事实,极少数文字虽言辞激烈,但并不具备典型侮辱性质,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驳回原告企业的诉讼请求。
2024年6月,刘某入职广西横州市一家网络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1月,刘某对公司月度绩效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提起申诉。人事部门负责人拒绝了他的申诉请求,并以“很难沟通”为由向其发出辞退通知,随即收走他的工作电脑和办公软件账号权限。
随后,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有关绩效申诉无果后被辞退,以及因办公设备被公司取回而无需进行工作交接等内容的个人动态。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连续在某平台上发表了4篇文章,表达对该公司的不满。
2025年2月,刘某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无果后,求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同年3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后3日内为刘某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刘某工资差额1723.3元及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万元。
而后,公司认为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某平台上的内容对公司社会评价、声誉及品牌商业价值构成负面影响,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至横州市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名誉的行为,在其案涉平台账号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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