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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offer后被临时“放鸽子”,求职者损失谁来赔?

创始人2026-07-21 19:53:05
收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后,求职者果断辞去原有工作。不料,新公司却突然“放鸽子”,“撤回”了offer。求职者因此蒙受的损失,谁来赔?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191期。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

收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后,求职者果断辞去原有工作。不料,新公司却突然“放鸽子”,“撤回”了offer。求职者因此蒙受的损失,谁来赔?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191期。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王女士曾任A公司安保主管,工作4年后,为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她应聘了B公司的安保经理。历经多轮面试和筛选,王女士成功拿到录用通知书,

随后,王女士向A公司提出离职。怎料,办完离职手续不久,B公司便通知,取消对王女士的录用。B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存在隐瞒其任职经历的情况,这直接导致王女士既无法入职B公司,又失去了A公司的工作。

收到offer后被临时“放鸽子”,求职者损失谁来赔?

于是,王女士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失业期间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书,足以使王女士产生信赖,认为将来会与B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之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便拒绝与王女士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公司主张,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隐瞒其任职经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由此,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过错程度、王女士离职时间、承诺的薪资标准、合理的待业期限等因素,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4.5万元。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强制缔约。然而,一旦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恪守注意义务,保护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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