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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销售“毒火腿”获刑:敌敌畏超标 防虫喷洒致罪

沄森™2026-03-23
为防止火腿生虫,云南富源县一火腿店经营者秦某在库房内喷洒农药“敌敌畏”,导致待售火腿残留严重超标

商贩销售“毒火腿”获刑:敌敌畏超标 防虫喷洒致罪。为防止火腿生虫,云南富源县一火腿店经营者秦某在库房内喷洒农药“敌敌畏”,导致待售火腿残留严重超标。近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毒火腿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2025年3月,秦某在其经营的“中安双全火腿店”内多次将“敌敌畏”兑水后喷洒在挂有待销售火腿的库房地面和墙面。同年5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该库房内未销售火腿382.77公斤,少量火腿已被销售。经抽样送检,这些火腿的“敌敌畏”残留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鉴定,查获的火腿价值人民币23061元。6月26日,秦某主动到富源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秦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秦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秦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有毒、有害食品腌制火腿35只,作案工具喷壶一个、敌敌畏一瓶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敌敌畏”又名DDVP,是有机磷杀虫剂的一种,对人畜毒性大,易被皮肤吸收而中毒。它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商贩销售“毒火腿”获刑:敌敌畏超标 防虫喷洒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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