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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独自夜钓溺亡家属索赔91万 法院判赔20%

沄森™2026-05-16
男子刘俊在深夜独自前往钓场夜钓,尽管钓场老板王鑫提醒他找个人陪同,但他依然选择独自行动,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20元钓鱼费。一小时后,王鑫再次询问是否有同伴陪同,刘俊回复没有,但继续独自垂钓

男子刘俊在深夜独自前往钓场夜钓,尽管钓场老板王鑫提醒他找个人陪同,但他依然选择独自行动,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20元钓鱼费。一小时后,王鑫再次询问是否有同伴陪同,刘俊回复没有,但继续独自垂钓。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监控显示刘俊所佩戴的头灯不断闪烁,48分许灯光消失,之后再未出现。当日上午,家属报警,下午刘俊的遗体在池塘中被打捞上来。

刘俊家人认为钓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王鑫等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1万余元。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夜间垂钓存在视线差、路面湿滑及意外落水难以被发现的风险,刘俊明知这些风险却忽视了多次建议,独自一人继续夜钓。根据自甘风险和自担责任原则,刘俊应对自己的不幸负主要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王鑫等人对外经营钓鱼场,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虽然岸边配置了救生设备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但钓位周边路面不平整且无护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钓鱼场虽公示为24小时营业,却没有安排夜间巡查人员,监控设备也无法正常运行。得知刘俊同事没来后,王鑫未阻止其继续钓鱼,也未采取更严密的巡查措施,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刘俊落水,对其溺亡后果存在一定过失。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王鑫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俊自行承担。经核算,刘俊家属的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王鑫等人需赔偿20%即21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扣除已赔付的5万元,最终判决王鑫等人赔偿刘俊父母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可“打折扣”。警示和劝诫不能替代有效防护。本案中,经营者虽提醒刘俊“喊个伴”,也设置了警示牌和救生圈,但钓位路面不平、无护栏、无夜间巡查、监控失效等问题,才是未能及时救援的关键短板。安全措施必须“管用”,不能“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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