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个人原因离职后向公司索赔被驳 法院认定主动离职无效求偿
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主动离职,并签署“本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等相关协议后,又起诉公司声称自己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半年后,亲笔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注明“个人原因”离职,同时签字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离职两个月后,赵某以“被迫离职”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能举证证明签署离职文件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其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2025年2月,赵某在公司填写了《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赵某手写的“个人原因”,并且在承诺部分写明了“自己与公司无任何劳动纠纷”等内容,赵某在承诺处签字。2025年4月,赵某声称自己为被迫离职,将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赵某系个人原因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2025年2月,赵某签字确认以个人原因离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字行为存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即使公司拖欠其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其并未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为劳动者设置的一项保护。劳动者常说的“N+1”或“2N”,其性质与经济补偿金(通常称“N”)并不相同。“N+1”中的“+1”是指未提前通知而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而“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赔偿金。本案所涉争议仅指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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