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 防止假放弃真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5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法发布了五个与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的典型案例。
在其中一个案例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和女儿虽然书面放弃了继承遗产,但实际上领取并处分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法院认为,这些继承人以实际行动否定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因此驳回了债权人的申请。
具体案情显示,华某公司和马某桂曾借款10万元给杨某君,杨某君于2024年去世。为追讨欠款,华某公司和马某桂对杨某君的继承人提起诉讼。三位继承人在一审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君的全部遗产,导致华某公司和马某桂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判决后,杨某君的父亲杨某祥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领取了杨某君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共计20余万元。华某公司和马某桂提起上诉,并另行申请指定某区民政局为杨某君的遗产管理人。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三位继承人再次出具自愿放弃继承杨某君所有遗产的书面声明。然而,在另案二审中,三位继承人与华某公司和马某桂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继承杨某君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且杨某祥已实际还款5万元。
法院认为,华某公司和马某桂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具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对于杨某君的合法遗产,尽管三位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处分了遗产,并在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声明相悖,故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驳回了华某公司和马某桂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最高法强调,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案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助于预防类似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