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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伴索赔40万 连喝三场后悲剧发生

沄森™2026-05-26
教师王某受邀参加同事温某和配偶淑某的婚宴。当天中午婚宴结束后,王某又参加了下午和晚上的两场饭局,并在三次吃饭时均有饮酒。当晚11点多离开晚宴后,王某驾车发生事故,车辆起火,王某不幸身亡

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伴索赔40万。教师王某受邀参加同事温某和配偶淑某的婚宴。当天中午婚宴结束后,王某又参加了下午和晚上的两场饭局,并在三次吃饭时均有饮酒。当晚11点多离开晚宴后,王某驾车发生事故,车辆起火,王某不幸身亡。王某家属随后将一对新人及当时参加饭局的多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07322元。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判决,新人淑某、温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83373.01元,另外参加饭局的8人共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35731.29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新人中的温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其余多名被告均与王某有师生关系。2024年11月,王某受同事温某邀请参加婚宴,中午婚宴结束时已有饮酒。之后,王某的学生吉某又邀请他到附近火锅店继续用餐。当天下午,婚礼组织者再次安排晚宴,王某饮酒至当日23时左右才离开。

当晚11点40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新左旗辖区国道332线行驶时,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北侧交通路牌桩柱并起火燃烧,事故造成王某死亡,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家属认为,吉某作为第二场酒局的组织者,在明知王某已在第一场酒局中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提议并安排其继续饮酒且未尽到提醒和劝解义务,应对王某过量饮酒行为承担责任。新人淑某、温某及其他共同饮酒人在明知王某持续饮酒的情况下,未履行照顾义务,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或通知家人,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名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知晓其醉酒状态且已为其预定住宿,具备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条件,故对王某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已安排住宿,但未能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存在疏忽。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应当明知,未能有效控制和约束自己,醉酒后擅自酒驾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多名被告未尽到提醒、劝诫等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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