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承诺假一赔四事后能反悔吗 法院判决明确责任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直播带货纠纷。消费者周某在某直播间花费1859元购买了一瓶面霜,主播公开承诺“假一罚四倍现金,售后兜底”。周某收货后经鉴定发现商品为非正品,销售方同意赔偿但事后不履行,直播带货方和平台互相推诿。
法院判决认定,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有效,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案情如下:某商贸公司在某平台开设了“某美妆专营店”,是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某购物公司在某视频平台运营“某购物官方魅力号”,是直播推广方。2025年4月,周某通过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了一瓶面霜,支付了1859元。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
周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差异,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支出了500元鉴定费。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未果后,某商贸公司虽同意按四倍货款及鉴定费赔付周某,但未实际履行。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运营某平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出卖方为某商贸公司,其应承担出卖人法律责任。某购物公司作为直播推广方,其主播在直播中明确作出赔付到底、售后兜底等承诺,该承诺合法有效。周某基于对这些承诺的信赖购买了商品,双方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某购物公司应当履行售后兜底义务。平台方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尽到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相关信息时,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赔付周某7936元,某购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请。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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