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金被扣36年 申请国赔被驳回 超时效引争议
36年前,山东烟台的苗生强和父亲在龙口市售卖自行提炼的黄金时被当地公安抓获,因涉嫌投机倒把罪被扣押了843.98克黄金,至今未归还。2025年12月19日,苗生强向龙口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2026年2月13日该局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随后,苗生强又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然而2026年4月30日,烟台市公安局以“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为由同样驳回了其申请。

根据烟台市公安局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1990年4月2日,苗生强及其父亲在龙口市某村民家售卖自家提炼的黄金(毛金)时被捕。当日,龙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由扣押了涉案财物,包括843.9822克黄金及一辆摩托车。案件终结后,摩托车被发还给苗家,但黄金并未返还。苗生强表示自己被关押了九天后释放,并收到了三张收据作为凭证,其中两张是关于扣押黄金的记录,上面仅标注了“黄金一块”、“黄金七块”及总重量,没有说明具体纯度。警方认为这些黄金属于未经提纯处理的半成品即“毛金”,而苗家人则坚称它们是99足金。
面对这一情况,苗生强通过诉讼代理人张铁雁于2026年5月25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国家赔偿申请,要求退还被扣押的黄金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给予相应金额补偿。张铁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鉴于龙口市公安局从未告知苗生强已对涉案黄金作出过处理,因此不存在超过请求时效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例,如马光辉案、王某某案以及潘永嘉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均因办案机关长期扣押个人财产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尽管部分案件最初也被以“超过请求时效”为由拒绝受理,但经过上级机关审查后最终获得了支持。例如,在马光辉案中,公安部认定青海省公安厅应返还所扣押的5183克黄金;而在王某某案里,烟台市公安局责令栖霞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最终王某某获赔约1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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