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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受理林惠荣国赔复议 无罪改判后索赔续章

沄森™2026-05-30
5月29日,福建女商人林惠荣透露,她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已获受理。此前,林惠荣因被控职务侵占罪服刑7年,经过再审后被改判无罪。漳州中院决定赔偿林惠荣171万余元,但她对此不满并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

5月29日,福建女商人林惠荣透露,她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已获受理。此前,林惠荣因被控职务侵占罪服刑7年,经过再审后被改判无罪。漳州中院决定赔偿林惠荣171万余元,但她对此不满并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

福建高院受理林惠荣国赔复议

林惠荣现年52岁,是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她与合伙人池某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公司运营受阻。林惠荣未经池某等人同意,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将池某等四人的股权变更至他人名下。2013年5月20日,林惠荣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6年5月30日,漳浦县法院一审判决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年11月14日,漳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尽管如此,林惠荣始终没有认罪,并在2020年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该案曾引起法学界关注。2021年7月21日,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法治日报》发表文章,认为不应将转移股权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023年5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漳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4年3月19日,漳州中院再审开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建议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年6月,案件发回漳浦县法院重审。2025年2月,漳州中院改变该案管辖,由芗城区法院审判。

芗城区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表示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被告人林惠荣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存在疑点和矛盾,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故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林惠荣无罪。

林惠荣向漳州中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损害财产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五项经济赔偿申请,并要求法院方面赔礼道歉及责令相关司法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3月24日,漳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林惠荣171万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21590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但林惠荣请求支付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要求未获支持,同时要求相关司法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也被驳回。因此,林惠荣向福建高院申请了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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