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男子健身猝死 健身房判赔10万 健身风险告知不足
60多岁的男子丛某在健身中心健身房骑行健身时,从器械上摔下,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丛某家属认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健身运动时没有对健身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告知和指示说明,并将健身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0余万元。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中心赔偿丛某家属各项损失100579.9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丛某出生于1960年8月,2024年10月在被告健身中心的健身房进行骑行健身时突然跌落昏迷。事发后,健身中心的跟班教练以及同时进行健身的某医院医生、护士及时对其进行了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对丛某进行抢救,并将其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门诊病历显示,丛某有高血压病史多年,诊断为猝死。
丛某家属认为,健身中心作为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健身运动时没有对健身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告知和指示说明,事发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造成丛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健身中心一方辩称,健身中心在场所内多处张贴公示,提示有重大疾病、心脑血管病的会员禁止健身。此外,在健身前,跟班教练均进行安全提醒及操作指导。丛某在健身时突发疾病后,健身中心立即组织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丛某的死亡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之后,健身中心的教练以及现场锻炼的医护人员对丛某进行了急救,及时拨打120电话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健身中心虽提供照片证明对运动风险进行了提示告知,但在进行骑行健身运动时并没有通过广播、书面告示等方式对健身活动的危险性,尤其是针对年龄较大的锻炼人群,进行进一步的告知和提示说明。因此,健身中心在健身风险的告知提示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方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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