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行贿被骗法院判上缴国库 骗子挥霍5800万
沄森™2026-06-01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请托型诈骗犯罪参考案例。商人刘某清因相信黄某华能帮助自己企业发展壮大,先后花费5800万元托人行贿跑关系,结果这些钱被骗子挥霍。2011年,刘某清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黄某华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请托型诈骗犯罪参考案例。商人刘某清因相信黄某华能帮助自己企业发展壮大,先后花费5800万元托人行贿跑关系,结果这些钱被骗子挥霍。

2011年,刘某清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黄某华。黄某华谎称自己是某领导秘书,能够帮助刘某清做大、做强企业,并提出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以提升自己的重要职务,同时将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基于信任,刘某清向黄某华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800万元。然而,黄某华将这些款项用于购置房产、理财和个人消费。

2012年后,刘某清发现被骗,联系黄某华要求还钱未果后报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在案的诈骗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黄某华提出上诉,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涉及的一个争议问题是:追缴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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