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赌博13岁女孩坚定选择跟继母 亲情胜过血缘
生父赌博13岁女孩坚定选择跟继母 亲情胜过血缘!2017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宁被托付给亲戚照料。2018年初,宁先生与潘女士结婚,将小宁接回家共同生活。婚后,二人又生育了一儿一女,但潘女士始终尽心尽力照料小宁,视她如亲生女儿。
然而,婚后不久,宁先生染上赌博恶习,不仅欠下巨额赌债,还经常因琐事与潘女士争吵,甚至打骂小宁。他的行为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夫妻关系破裂。他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完全未尽到家庭责任。
2025年6月,潘女士带着三个孩子搬离居所,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希望继续独自抚养三个孩子。宁先生坚决反对,坚持要争取小宁的抚养权,声称“女儿是我亲生的,必须跟我生活”。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官单独询问了已满13岁的小宁。小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继母生活:“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先生长期沉迷赌博、屡教不改,漠视家庭责任,造成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和频繁的夫妻矛盾,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裁判。宁先生虽为小宁的亲生父亲,但存在赌博恶习,对孩子疏于管教,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而潘女士多年来一直承担小宁的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二人建立了深厚的亲情纽带。加之小宁表达了跟随潘女士生活的强烈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宁先生与潘女士离婚;三名子女均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同时潘女士需协助宁先生行使探望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小宁自幼年起便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接受其照料与教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拟制血亲关系,这是潘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小宁抚养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仍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反之,若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便可纳入法院裁量范围。本案中,潘女士主动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宁,且孩子本人也自愿选择跟随继母生活,因此案件不再适用“优先由生父抚养”的硬性规定,转而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与裁判。对比双方的抚养条件与过往表现,宁先生的不良恶习与监护缺位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而潘女士多年的悉心养育与稳定陪伴更契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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