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门倒塌砸伤员工法院判赔 房东担责赔偿
租房后不久,大门突然把人砸伤了。面对高额索赔,房东和租客谁该为此负责呢?以下是深圳法院最新公布的案例。

2021年8月,李某承租王某名下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租下房屋的一周内,李某发现房屋大门出现质量问题难以打开,立即向王某反馈,但王某未对房门进行维修;此后李某又再次反馈,但王某仍未处理。
2022年8月,李某公司员工方某被忽然倾倒的出租屋大门砸伤,经诊断为胸椎右侧横突骨折及腰椎骨折,住院24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方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
王某辩称,方某是在李某承租及占有涉案房屋期间受伤,李某是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约定在李某承租期间,因李某原因产生的安全隐患问题由李某负责,故方某相关损失应由承租人李某承担,王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负有保障租赁物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法定义务。李某在承租涉案房屋后一周内即通过微信向王某反馈电动门存在故障,后续使用过程中又多次提出维修请求,且在本案事故发生前该电动门已出现过自行倒塌损坏车辆的情形。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电动门故障系租赁前已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王某作为出租方应对交付时已存在的设施缺陷承担维修责任。李某虽在发现故障后未自行修复,但其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大门倒塌系李某使用不当所致。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租赁合同签订前即已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承租人告知电动门存在故障后,王某长期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电动门倒塌致方某受伤,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应对方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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