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售13类食品及8项“禁播”行为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主体责任再强化 规范直播间和连锁店经营 两部食品安全新规施行
3月20日起,《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部新规正式实施,进一步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划定直播间禁售的13类食品
四大变化整治直播乱象
针对时下直播电商行业食品安全责任推诿等乱象,《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系统性划定了监管红线,“四大变化”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变化一:从“平台甩锅”到“货和人都必须管”
以往直播电商参与主体多,出了问题互相推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宣处张倩认为,针对该难题,新规首次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及其服务机构(MCN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畴。
新规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平台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一守门人”,不仅要管直播间里的“货”(食品),还要管直播间里的“人”(主播)。平台必须建立全链条审核机制,如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措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主播进行资质核验和食品安全培训,杜绝“无资质直播”。
新规明确区分“店播”与“达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己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店播),应在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即纯带货的达人(达播)须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对推荐的食品把好关。
■变化二:明确直播间禁售13类食品及8项“禁播”行为
新规明确列出了不得在直播间经营的13类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还规定了8项“禁播”行为,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等。
■变化三:引入“流量监管”
新规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按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这意味着“流量”将不再是违法主播的保护伞。
■变化四: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解决“维权难”“举证难”
针对消费者在直播间买到问题食品后常遭遇“下播跑路”“举证无门”的困境,新规从渠道、证据、处罚三方面构建保护网。
一键维权渠道: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链接标识的方式,开通便捷的投诉举报功能。
技术监测记录可作证据: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如AI抓拍、录屏数据)可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构建阶梯式处罚体系:平台当“甩手掌柜”,不审核、不报告?那就按《食品安全法》处罚;经营者培训走过场、选品不过关,先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店播”资质不全、信息不公示,分别对照《食品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精准追责。
总部不能当“甩手掌柜”
连锁企业主体责任再强化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针对食品销售连锁经营场景,明确主体界定、细化管理要求、推出创新举措,全面压实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
■明确定义边界,厘清主体权责
《规定》对食品销售连锁经营相关主体作出清晰界定,明确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食品销售活动;同时界定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核心职责范畴。
在主体责任与资质要求上,《规定》明确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完善管理体系,严守风险防控底线
《规定》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风险防范与日常管理上,根据《规定》,门店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处置并上报,分支机构汇总共性问题、督促整改并上报总部,总部统筹分析问题、处置系统性风险并全面排查整改。
■推出三大新举,强化监管惩戒力度
《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新举措,一是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企业总部必须扛起责任,更不能当甩手掌柜,不能“只收费、不担责”。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二是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要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强调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门店、分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分支机构、企业总部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提出解决措施,确保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三是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综合北京日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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