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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黑产“工业化”,治理不能再“追着跑”

创始人2026-07-10 11:35:19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从个体造谣到流量驱动的获利生意,AI技术的迭代让“键盘伤企”的生产效率倍增,而监管规则、平台责任、企业应对和行业自律的整体治理节奏,已明显滞后于这场技术变局。  如何有效应对?  寻求多方协同共治  “随着技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从个体造谣到流量驱动的获利生意,AI技术的迭代让“键盘伤企”的生产效率倍增,而监管规则、平台责任、企业应对和行业自律的整体治理节奏,已明显滞后于这场技术变局。

  如何有效应对?

  寻求多方协同共治

  “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交媒体的裂变式传播,内容生产成本越来越低,网络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在低成本、高收益驱动下,网络谣言从零散的造谣抹黑、流量炒作,演变为一条涵盖选题策划、内容生成、账号矩阵扩散、评论区带节奏、定向攻击,并最终实现商业勒索或流量变现的系统化黑色产业链。”战略品牌专家、晶捷品牌咨询创始人陈晶晶告诉记者。

  这意味着,面对网络虚假舆情,企业往往陷入被动境地。

  凌雁管理咨询首席咨询师林岳向记者分析称,为了维权,企业需要搜集证据、发布官方声明、寻求权威背书、发起诉讼,整个过程耗时耗力。一些网络造谣者常常使用虚拟身份或账号发布内容,很多案件都存在取证困难问题;即便能够依法通过相关渠道,对造谣者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也根本无法平衡企业在品牌、市值等方面实际蒙受的巨大损失。

  “企业即便第一时间证伪,甚至在司法层面胜诉,也不等于商业的胜利,因为消费者信任、市场认知、品牌声誉乃至资本市场预期可能已经受损,短时难以恢复。网络谣言黑产的风险等级,已从传统的品牌风险升级为企业的经营风险。”陈晶晶表示。

  这种背景下,如何更有效的治理网络虚假舆情?多位受访者均指出,面对复杂的媒介生态,仅靠一方难以彻底根治网络谣言,需要形成多方协同共治机制,持续压缩黑灰产业链的生存空间,推动治理模式从“人工应对”逐步走向以技术对抗技术、以系统治理系统的新阶段。

  林岳指出,强化虚假舆情治理,避免“键盘伤企”需要监管机构、社交平台、企业与公众的合力,比如监管上完善相关法律和执法机制,对造谣者进行严厉打压,平台方对AI生成内容、虚拟账号、算法推荐等应进行优化迭代,对违规者可以实行“一处违规、全网封杀”,只有零容忍才能杜绝这种行为;而企业应该建立实时的舆情监控机制,第一时间找到源头,把谣言掐灭在萌芽阶段;公众则应该提高内容甄别能力,对劲爆的不明视频不轻信、不传播,共同维持良好的舆论环境。

  品牌保护必须前移

  陈晶晶指出,当前,我国部分头部企业已经具备系统的舆情治理、应对能力,但绝大多数企业还停留在“监测—回应—维权”的单一事件应对模式,尚未真正进入主动治理阶段,这是当前品牌治理最大的短板。

  她认为,品牌是一项高价值、高脆弱的无形资产,破坏容易修复难。在AI时代,品牌、声誉、信任、监管和资本市场高度耦合。无论是外来的攻击,还是企业对外发布的信息,任何一个失误,都可能在短时间内演变成一场企业灾难。越来越多的企业高层意识到把握企业叙事控制权的重要性,也明白危机处理不只是品牌部门的工作,而是涉及公关、法务、业务、投资者关系等多部门协同的系统性工作,开始将品牌叙事和声誉风险管理提升到企业战略层面。

  近年来,在欧美国家,推动首席传播官跻身企业核心决策层已渐成趋势。“中国企业面对的传播环境更为复杂,传播负责人更应该深度参与战略决策,从更高层面统筹品牌治理,将品牌保护前移。”陈晶晶表示。

  依法打击恶意差评

  “企业一算账,可能宁愿给‘封口费’,但这恰恰助长了产业链。”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他认为,治理关键不在于事后删除多少内容,而在于让灰色产业链上的,信息炮制者、变现获利者的违法成本显性化。

  传播层面,平台应当成为第一责任人,对“测评”“打假”类账号强化前台实名、信用管理和必要的保证金机制;算法不应对争议内容天然加权,而应对明显存在商誉侵权风险、同质化扩散异常的内容降权处理;同时,平台应建立“商誉侵权快速下架+反通知复核”机制,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为由回避治理责任。

  监管层面,柏文喜认为,应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形成咬合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网信部门负责账号生态治理,公安机关则应对收取“封口费”、以负面舆情要挟企业等行为依法打击。

  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炳佳分析认为,网络黑舆情往往同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代理退费一旦存在虚构事实、收费牟利和组织化投诉,就可能从普通维权滑向黑灰产业。”朱炳佳表示,判断这类行为是否越界,不能只看其是否打着“维权”旗号,更要看其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统一话术、诱导投诉、收费分成、恶意施压等行为。

  他还指出,对一般消费者真实评价和依法投诉,应当保护其表达权和监督权;但对于不测而评、恶意拉踩、组织水军、收取费用后定向抹黑企业等行为,应依法追究账号主体、MCN机构、幕后雇佣方和实际获利方责任。特别是对借负面信息索要“公关费”“封口费”的,应依法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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