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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纯玩”极光团回程绕道购物点,法院:违约但不构成欺诈

沄森™2026-03-29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盘某花费25298元报名“追寻北极光”纯玩团,合同明确“无任何购物”。行程中,旅行社在回机场途中绕道超市,让游客停留近1小时。盘某以欺诈为由起诉要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盘某花费25298元报名“追寻北极光”纯玩团,合同明确“无任何购物”。行程中,旅行社在回机场途中绕道超市,让游客停留近1小时。盘某以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一”。法院认为,“纯玩”标识属合同有效条款,绕道购物确系违约;但因仅一次行程末段安排,未达到欺诈程度,不支持退一赔三。

  盘某通过某平台购买某公司提供的旅游产品“追寻北极光一价全含品质8晚10天跟团游(2成人)”,产品价格为25298元。该旅游产品下部有“服务承诺:纯玩、即时确认”标识,某平台发布的《纯玩商品服务保障标准》关于“纯玩商品”定义如下:纯玩商品,是指平台商家店铺内含有纯玩标识的商品,商家承诺该商品在行程过程中无任何购物安排。商家承诺在订单生效后若有购物安排,则向消费者“退一赔一”。旅程结束后,盘某就某公司旅程中安排购物问题进行投诉,主张旅程中某公司先后五次安排购物环节。后盘某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欺诈并据此要求“退一赔一”,请求某公司退还盘某25298元,赔偿25298元。

  经查,盘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主张的前四次购物为某公司安排的购物环节,其主张的第五次购物安排系回国前返回机场路上,旅游大巴绕道前往购物点,停留近一小时。某公司认可回程途中的购物安排,表示回程路上顺路前往超市购买物品。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旅游商品确有“纯玩”标识,某平台亦通过《纯玩商品服务保障标准》对其进行限定,故关于“纯玩”标识的特别约定,应当作为涉案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其他条款具备同等效力,双方亦应遵守。在已承诺“无购物安排”的情况下,某公司带领全部旅客在约定旅行的期间内前往购物,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由于该次安排已近旅程尾声,超市位于前往机场的路上,故上述安排未对整体旅程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某公司已向盘某提供涉案合同所载明的全部服务,且盘某亦通过反馈表认可相关服务,以上违约行为未达到“欺诈”程度,法院最终酌情支持了部分违约金。

  法官解析,随着广大消费者对旅游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纯玩团”逐渐成为出行者的热门选择。对旅游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是特别条款约定还是平台标识,一旦明确承诺“纯玩无购物”,就应当严守合同约定,在未与游客达成充分合意、实现合同变更之效力的情况下安排购物行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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