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执业声誉管理办法迎来修订 落实先行赔付工作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依托,覆盖行业执业声誉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机制。而本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总结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等情况。
此次修订发布的《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从修订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根据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具体来看,《办法》强调,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由先行赔付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二是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管理实践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信息保密的情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三是完善诚信信息内容,明确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情形。
其中,在《办法》指出的违法失信信息中,共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扎实推动《办法》落地实施,持续做好执业声誉信息库建设与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声誉约束的规范引导与惩戒震慑作用,促进行业形成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良好文化生态。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