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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溺亡家属索赔30余万一审被驳回 自行承担风险

沄森™2026-03-31
去年6月,18岁的何某和朋友余某相约去水库游泳,过程中何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何某的家人将余某及水库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07924.92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去年6月,18岁的何某和朋友余某相约去水库游泳,过程中何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何某的家人将余某及水库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07924.92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溺亡家属索赔30余万一审被驳回

溺亡事件发生当天中午,余某和何某一起骑车至钦州市某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何某溺水并在水面上呼救,大约两分钟后沉入水下,再未出现。余某尝试施救未果后报警,随后政府、派出所、消防以及村委会陆续抵达现场,联合开展救援工作。当天13时40分,消防员将何某打捞上岸,医务人员确认何某已经溺水死亡。

事发水库主要功能为防洪、灌溉和供水,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24.63平方公里,周长超过40公里。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安全运行保障、配套设施维护、水资源调配及日常巡查等工作。该单位定时对重点水域进行巡查,并在水库周边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水深危险,禁止垂钓、游泳、玩耍等”。

何某家人声称,是余某提议并带何某到案涉水域钓鱼和游泳,导致何某溺水身亡。此外,他们认为水库管理单位未能保证何某的安全,存在过错。而余某辩称,自己提议两人可以去附近水域钓鱼,但何某提出天气炎热不如去游泳,他才同意一同前往。水库管理方则认为,死者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警示牌擅自进入非公共游泳水域冒险游泳,应对自身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水库主要用于防洪、灌溉和供水,并非对外开放的营利性公共场所。水库管理单位已在周边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垂钓、游泳、玩耍等行为,并采取定期巡查等措施,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和提示义务。何某作为成年人,应知晓该水库禁止私自游泳或玩耍,在有安全警示的情况下仍冒险下水,造成溺水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余某,法院认为他在何某溺水时采取了所能采取的救助措施,并在施救无效后第一时间报警,已尽到相互照顾的一般义务,故对何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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