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网约车出事故,想赚外快却“亏”了3万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钰 记者 严君臣)家住南通的曹某买了辆车,登记为家庭自用非营运,为了赚外快却开始兼职接单,结果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4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曹某购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非营运,并以此标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费按非营运车辆标准缴纳。新车使用半年后,曹某因日常外出跑业务较多,便萌生了兼职赚外快的想法。随后,他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注册为网约车,开启了兼职接单生涯。
某日,曹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不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还导致道路桥梁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积极处理善后,自行支付车辆维修费19530元,赔付桥梁设施损失13650元。可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险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原因是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从家庭私用变成了营运性质,而曹某未及时更新保险信息,办理保单变更手续,属于商业险免责事由。多次协商退费无果后,曹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崇川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供了曹某的手机图片、案涉车辆公里数截图以及相关接单信息,其中车辆公里数显示从新车购置至事故发生期间,短短半年多,车辆已行驶里程数为73032公里。曹某自述案涉车辆自注册登记至事故发生时接单120余单。事故前半个月内,该车辆接单数达28单。保险公司抗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将家庭自用的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从保险公司提供的接单记录、曹某自述的接单单数以及案涉车辆购买时间、实际里程数,可以综合判断案涉车辆的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车辆作为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已明显增加。现无证据证明曹某将此情形通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无法预见该风险,故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属于改变使用性质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案涉免责条款用加粗加黑字体提示,保险人也已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及法律后果,该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条款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未就该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综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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