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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私设同类企业 借原公司账号引流被判侵权

创始人2026-07-16 23:08:27
  新快报讯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另立门户,开办同类竞品企业,还擅自利用原公司短视频官方账号为新公司宣传引流、抢占商业资源,是否构成侵权?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三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高管违

  新快报讯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另立门户,开办同类竞品企业,还擅自利用原公司短视频官方账号为新公司宣传引流、抢占商业资源,是否构成侵权?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三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高管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原公司合法权益,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需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宣传信息,该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法院审理查明,董某原系东莞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在任职期间,私自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家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家居公司多项经营范围与原实业公司高度重合,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更为违规的是,在家居公司正式成立前,董某便擅自在实业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官方账号上,以新公司董事长名义对外宣传造势;新公司成立后,仍持续利用原公司短视频账号为新品牌、新业务引流推广,而该新品牌原本由实业公司负责经营,直接侵占原公司商业机会与市场资源。

  鉴于董某的违规经营与宣传行为严重损害实业公司合法利益,公司股东李某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董某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任职公司负有法定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未经股东会许可,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侵占公司商业机会。本案中,董某身为实业公司核心高管,在未取得股东会、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同业竞争企业,并违规占用原公司短视频宣传渠道、品牌资源为新公司引流拓客,明显违背高管忠实义务,客观上造成原公司商业机会流失、经营权益受损,已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董某向实业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涉案家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实业公司短视频账号开展宣传,并删除账号内全部侵权宣传内容。二审阶段,东莞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明确了企业高管履职的法律红线。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是民营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企业高管手握公司经营管理权、渠道资源、商业信息与品牌优势,一旦突破履职底线、违规开展同业竞争,将直接侵占公司市场资源、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公司董监高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作出司法提醒,一方面,企业高管应当严守职业底线与法律红线,自觉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公司平台、品牌资源谋取个人私利,杜绝同业竞争、私自引流、侵占商业机会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广大民营企业需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高管利益冲突申报、重大事项审批、日常行为监督等制度,常态化排查经营风险,筑牢企业合规经营防线,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民营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何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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