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让业主装充电桩涉嫌违法 法院判决支持业主权利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主对私人充电桩的需求也在增长。然而,在一些老旧小区,由于历史规划局限和公共区域权属复杂等原因,物业常以“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安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典型案例。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地面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获得了小区车位两年的固定使用权。为了方便日常出行,李某计划在该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小区已有18个公共充电桩、增设零散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及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李某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配合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涉及业主共有区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而全体业主尚未形成表决意见,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围绕“安装家用充电桩是否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公共充电桩能否替代自用需求”展开审理。查明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一年以上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是满足新能源汽车日常补能需求的合理措施,属于车位使用权正当延伸。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明确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供电部门确认案涉车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技术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对长租固定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自用充电桩施工影响有限,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小区内虽设有公共充电桩,但在使用便利性和电价成本方面与自用充电桩存在本质差异,不能以存在替代性公共设施为由否定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正当权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多数业主反对或该安装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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