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户收款账外发薪 依法查处追缴严惩——揭秘山东万志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鲁网5月25日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山东万志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志达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万志达公司利用职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发放工资薪金,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01.27万元。2025年6月,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万志达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0.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拆分工资发薪,逃避代扣个税
前期,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万志达公司利用职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薪金,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万志达公司主营各种不锈钢板材、管材等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区县级不锈钢产业的骨干企业之一,下游客户主要为各类小型加工厂、批发零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通过从税务信息系统随机提取检举期内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与企业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进行比对发现,数额基本一致,未见明显异常,这与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不一致。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举报中涉及的万志达公司1名职工2022年至2024年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经梳理发现,该名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交易时间固定、交易方多为自然人,且自然人姓名与企业工资明细表中多人姓名一致。上述核查结果表明,万志达公司可能存在利用个人账户为职工发放工资,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涉税违法行为。
随即,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实地核查,并约谈该名职工。面对询问,该职工起初不愿配合。在现场出示依法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该职工最终承认,其系公司出纳人员,公司长期通过其个人账户为职工发放工资薪金。
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
检查人员将依法调阅的万志达公司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工资明细表等电子资料,与该出纳人员5000余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进行全面比对。结果显示,2022年至2024年,万志达公司对81名职工工资薪金采取拆分发放方式:一部分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部分通过该出纳人员个人账户发放,累计发放372.21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依法获取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检查人员对检举期内存在雇佣关系的职工及就职时间重新核对,最终确认43名职工需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2.96万元。
工资薪金发放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个新问题又浮出水面:该出纳个人账户中用于发放工资薪金的资金,并未从万志达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这些钱究竟来自哪里?经过对该出纳人员账户资金来源向上追溯,发现该出纳个人账户中用于发放工资薪金的资金全部从该公司总经理个人账户转入。这一资金流向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
通过依法调取该公司总经理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并梳理核查发现:该公司总经理个人账户存在高频、大额、持续性的转账收入,单笔金额与万志达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高度关联,多笔转账附言中标注“货款”“不锈钢款”等字样。上述特征清晰指向账外收取销售货款的违法事实。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约谈该公司总经理,向其出示银行交易明细、出纳账户流水、工资薪金发放记录等证据。在确凿证据面前,该公司总经理承认:2022年至2024年,万志达公司要求部分客户将货款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未计入公司财务账簿,也未进行纳税申报;随后通过其个人账户将资金转至出纳人员个人账户,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薪金。经核查确认,万志达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隐匿销售收入675.34万元,少缴各项税费88.31万元。
违法事实确凿,终受法律严惩
万志达公司负责人对利用职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发放工资薪金,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税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接受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万志达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0.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鲁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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