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不是“越陈越好” 上城一便利店代销过期红酒被罚
商报讯(通讯员谷博记者毛雨希制图裘昀)不少人会觉得,葡萄酒存放越久口感越好,不存在过期问题。要知道的是,酒类同样有保质期,超期售卖已然触碰食品安全红线。最近,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便利店代卖过期葡萄酒案,很多经营者以为“代卖不算自己卖”“金额小就没事”,但食品安全无小事,不管是自营还是代销,只要上架销售,就要守好法律底线。
销售过期葡萄酒一便利店被罚
此前,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天城路某便利店购买到了超过保质期的莫高冰白葡萄酒。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被举报人处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莫高冰白葡萄酒在售卖,经过与经营者进行沟通,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过程视频是真实的。消费者购买的莫高冰白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保质期10年,系案外人孙某放在当事人处代卖,售价为100元/瓶,投诉举报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表示,经营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莫高冰白葡萄酒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葡萄酒并非“越陈越香”
代售商品也要负责
对此,执法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因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未查到当事人因食品安全违法受到处理的记录。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罚款1000元的处理。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务必仔细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对酒类、预包装食品等更要认真查验,不购买、不食用过期食品。保留好购物凭证、支付记录及相关视频、照片等证据,发现过期食品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进货查验、定期清查制度,对代卖、代销食品同样履行查验义务,杜绝过期食品上架销售。建立临期食品专区管理,及时清理下架过期食品并规范处置,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过期食品。增强法治意识,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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