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长期虐待亲生女儿被判7年 多部门联动保护受害者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被告人田某某因虐待和猥亵亲生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中的被害人周某出生于2011年,是被告人文某某的女儿。学校教师在日常教学观察中发现周某身上、面部经常出现不明淤青,经询问得知她遭受母亲虐待。教师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了这一情况。随后,法院启动响应机制,联合公安、教体、民政、社区、妇联等多部门会商,并将周某安置到临时庇护所。由于周某父亲长期外出务工,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或接触周某。
经过调查,田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还发现周某存在被猥亵的情况。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对周某实施了多种虐待行为,包括殴打、罚站、冻饿和赶出家门。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田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杨某某等人后,强迫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贩卖给这些人。
周某因长期遭受虐待,产生了害怕与人交流的心理创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并发放司法救助金以支持她的后续生活和学习。当地妇联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最终撤销了田某某对周某的监护资格,由周某祖母负责日常抚养照顾。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回访,周某的各项身心指标逐步恢复。
审理法院认为,田某某长期虐待共同生活的亲生女儿,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多次强迫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出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因此,对田某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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